云南河泊所遺址近年出土簡牘中,一片寫著“●季氏旅于”,一片寫著“能救與對曰不”。這與《論語·八佾》的內容(季氏旅于泰山。子謂冉有曰:女弗能救與?對曰:不能。)相吻合。專家認為,這兩片簡牘雖然信息量不多,但意義重大,表明2000多年前漢代建立益州郡后,《論語》已在西南邊疆傳播。
考古工作者在清理河泊所遺址出土的簡牘(資料圖)。新華社記者江文耀攝
記者近日從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獲悉,2021年以來,河泊所遺址出土簡牘4萬多片,其中2500多片寫有文字,但多數(shù)為殘片。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利用紅外技術掃描圖像,對簡牘殘片試作綴合,對文字進行釋讀,取得積極進展。
“河泊所遺址漢代簡牘的出土,是我國簡牘發(fā)現(xiàn)史上的一件大事?!蔽錆h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、簡帛研究中心主任陳偉介紹。這批簡牘內容豐富,包括文告、往來文書、司法文書、戶版、書信和典籍,涉及政區(qū)建置、職官制度、賦役制度、司法制度、民族關系、交通狀況等,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,是漢代對西南地區(qū)進行有效治理的重要見證。
關于政區(qū)建置,簡牘中已辨認出來的益州郡屬縣,有滇池、俞元、收靡、谷昌、秦臧等20個。《漢書·地理志》記載的益州郡下轄24個縣,大多數(shù)在簡牘中已找到記錄。
關于政治架構,簡牘中發(fā)現(xiàn)了“滇國”“滇相”“滇丞”“滇廷”等記述,與石寨山古墓群出土的“滇王之印”和河泊所遺址此前出土的“滇國相印”封泥相印證。河泊所遺址考古領隊、云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館員蔣志龍分析,這表明漢朝在益州郡實行郡縣制的同時,既保留滇國、滇王稱號待遇并“以其故俗治”,又設置滇相、滇丞等官員直接開展治理,這是古代中央王朝在邊疆民族地區(qū)實行羈縻治理的早期實踐。
關于職官制度,一片簡牘上寫著“己丑滇池守令邪龍長武、守丞……”,其中“守”指代理,縣令、縣長皆為縣級長官,縣丞為縣級副職。這句文字表明名叫武的邪龍縣長代理滇池縣令(秦漢時期萬戶以上稱縣令,不足萬戶稱縣長),顯示益州郡縣級長官有“令”“長”之別,并有官員代理制度。
關于戶籍制度,簡牘中發(fā)現(xiàn)了多件戶版,其中一件較為完整的戶版依次寫著戶主姓名、居住的里名、身份、歲數(shù)、徭役等,這是漢朝在益州郡推行編戶齊民制度的直接證據(jù)。
關于刑罰制度,一枚木牘寫有“建伶髨鉗吳屯代楊閔”等,其中建伶是縣名,髨鉗是古代刑罰名稱,指剃去頭發(fā)、用鐵圈束頸,吳屯、楊閔是人名,代即代為受刑。結合其他地方漢代刑徒墓地銘文記載,可知漢代用人代刑的情形較為常見。
關于交通運輸,有件封泥匣上寫著“梓潼富里周得弟(第)一車辰”,其中梓潼是廣漢郡下轄縣,富里是里名,周得是人名,第一車辰顯示這是某個車隊由周得負責的第一輛車上的第五件(用地支記序)貨箱。還有一枚木牘記載“就車一十九兩(輛)”。兩者結合表明,當時昆明道路建設和交通運輸有較大規(guī)模。
簡牘中有多件書信。其中一件經綴合可復原大半,首行寫“富紃伏地再拜請”,次行寫“青、平、子林、文先、少……足下毋恙,甚善。春時不和,愿強進酒食,近衣,慎察左右……”這是富紃發(fā)給青、平、子林、文先等人的信函,款式、用語與湖南里耶秦簡和西北漢簡出土的書信相似。
有幾件簡牘記有紀年,如漢昭帝始元四年(公元前83年)、七年(公元前80年)和元鳳四年(公元前77年),漢宣帝元康二年(公元前64年)。還有一片記有“永建五……”,如果永建是指年號,則是東漢順帝時期(永建五年為公元130年)。結合內容分析,河泊所簡牘屬于兩漢時期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有兩件文書傳遞使用的封檢均題寫著“滇池以亭行”。這是秦漢時期封檢題署的常見格式,“滇池”指文書發(fā)送目的地為滇池縣,“以亭行”指按亭傳遞(大致十里設一亭)。這表明漢朝在益州郡建立了郵傳制度。
陳偉表示,通過簡牘記載可以看出,益州郡建置之后,漢朝將文書、職官、戶口、賦役、法律制度系統(tǒng)地擴展到當?shù)?,同時傳播儒家典籍及其代表的主流思想,有效地進行治理,為開發(fā)西南地區(qū)、建立和鞏固統(tǒng)一多民族國家作出了歷史性貢獻。
來源/新華社
編輯/和潤黃
責編/李映芳
終審/和紅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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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(fā)稿編輯:和潤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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