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刑法》第124條司法解釋
第一百二十四條 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、公用電信設施罪】破壞廣播電視設施、公用電信設施,危害公共安全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過失犯前款罪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條文注釋
所謂“廣播設施”,包括發(fā)射無線電廣播信號的發(fā)射臺站等;“電視設施”, 主要是指傳播新聞信息的電視發(fā)射臺、轉播臺等;“公用電信設施”,主要是指用于社會公用事業(yè)的通信設施、設備以及其他公用的通信設施、設備。電信設施,既包括各種機器設備,也包括其組成部分的線路等。
應當注意的是,對于那種不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通信服務設備,如城市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、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,不屬于本條規(guī)定的“公用電信設施”范圍內,如其破壞可按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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